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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7]14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全省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2006年以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我省经济结构不合理,重化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过大,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很严重;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重发展轻保护等问题,我省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总抓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按照 2005年价格计算)比2005年降低17%,由 1.73吨标准煤下降到1.44吨标准煤;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9%,由28.5万吨减少到27.1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由52.2万吨减少到50.1万吨;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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