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7]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省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仍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要将其户口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