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民福〔2004〕1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省政府于2004年1月30日下发的《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以下简称《规定》),将对进一步做好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救助管理服务功能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迅速贯彻
《规定》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以及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客观要求,对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是指导做好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站要提高对执行《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迅速进行传达贯彻,及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民政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担负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尽快熟悉并精通《规定》的各项条文和具体内容,正确把握政策规定,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加强宣传,积极协调
救助管理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要积极提出建议,尽快建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积极主动地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落实和保障救助管理经费;要加强与公安、城管部门的沟通,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救助范围做好指引、护送工作;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协调,落实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问题;要积极与交通部门的联系,确保受助人员返家时车船票得到解决。要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和知晓,自觉参与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义务劝导、指引工作,使符合条件真正需救助的人能得到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