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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教育、管理。在“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市至少具有50张床位)。珠江三角洲7个市要尽早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独立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测算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经费,制定生活定量定额标准,保证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站内的基本需要。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以及机构建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财政对救助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区开展救助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快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重点资助全省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各地留成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重点用于资助管辖的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都要建设一所集养护、教育、康复、娱乐场所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所有县(县级市)都应建有一所设有儿童养育区的综合性福利机构。同时,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有关家庭寄养规定,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工作,不断完善有关养护制度。
  七、严厉打击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收集有力证据,加大对诱拐、胁迫、控制和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盗抢等幕后操纵者的打击力度。掌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建立完善登记制度,增强管理工作信息化、科技化含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打击利用流浪乞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对流动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铁路沿线的出租屋、中低档旅店和工棚工地进行重点整治,注意疏导、劝阻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他们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八、进行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点宣传和帮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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