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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民福〔2006〕5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编办、团委、妇联、关工委: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6〕143号)精神,经报省委同意,现提出“关于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的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小组
  建立由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二、抓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申请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粤发〔2006〕10号)精神,各地级以上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及编制部门提交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的申请报告。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和落实这项工作。
  三、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人员编制
  各级编委办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考虑各级救助机构与现实需求的矛盾,又要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及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和批复工作。一是地级以上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应依托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二是县(市、区)可依托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已建立县级救助机构的,可在内部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尚未设立救助机构的,落实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现有的福利设施,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三是可在社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咨询点,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救助,构建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三级网络体系。
  四、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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