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粤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
(粤民办函〔2007〕4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福事字〔2006〕5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寻根回访接待工作(以下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简称为“外国收养家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民政厅委托省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外国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的申请和与中国收养中心、爱之桥服务社相关业务的联系。省收养登记中心自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呈送业务主管处核准并报厅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外国收养家庭和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并协调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和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接待工作。
二、各地对外国收养家庭提出的寻根回访申请,要认真填写《广东省涉外收养家庭寻根回访审批表》(附件1)的相关内容,并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及时报送省收养登记中心。
三、严格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未经省厅批准,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擅自接待外国收养组织和寻根回访的外国收养家庭。对外国收养家庭要求查询被收养儿童档案及参观弃婴(童)捡拾地的,原则上不安排,如确实需要,须在《广东省涉外收养家庭寻根回访审批表》中注明,经省厅批准后方可安排。各地在接待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政部门的形象,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四、各地在寻根回访接待过程中,要虚心听取外国收养家庭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好文字记录,将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涉外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接待情况反馈表》(附件2),并在当月内反馈至省收养登记中心。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0日起实行。
附件:
1、《广东省涉外收养家庭寻根回访审批表》
2、《广东省涉外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接待情况反馈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