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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粤民函〔2006〕317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民函〔 2006 〕 175 号)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 , 切实加强儿童福利工作的领导

  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的重要指示,为我们民政部门做好新时期孤残儿童福利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传达学习民函〔2006〕175 号文件精神,认真领会和深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孤残儿童 自幼失去父母、失去亲情的呵护和关爱,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 最不幸的特殊困难群体。民政部门是担负救助保护他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存、发展等合法权益,责无旁贷。 各级民政部门 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孤残儿童福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制度,把看望慰问孤残儿童作为一项工作内容,形成制度。要选准配强福利机构领导班子,按照《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粤民福〔2003〕27号)要求,规范福利机构管理。

  二、加快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机制

  各地要根据省民政厅等 15 部门《转发民政部等 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 2006 〕 39 号)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 “ 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 ” 的要求,把握机遇,贯彻实施民政部制定的 “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加快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 十一五 ” 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在 “ 十一五 ” 期间,各地级以上市都要建设一所集养护、教育、康复、娱乐场所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且当地实际需要,也应建有儿童福利机构,但必须符合地市机构设置的整体规划。所有县(县级市)都应建有一所综合性福利机构,并分设儿童区及设置孤儿养护、教育、康复、娱乐等内设机构和场所。 “ 十一五 ” 期间,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重点资助以上建设项目,各地留成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应重点资助管辖的以上建设项目。各地要主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把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按实核拨方式,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经费自然增长的长效机制,切实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使孤残儿童 “ 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 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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