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
4.8 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
4.9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4.10 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4.11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机动车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农用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4.12 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应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除垃圾,保证场地洁净。
4.13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4.14 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5 园林绿化
5.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5.3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碰架空线的原则。
5.4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和露宿。
5.5 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6 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6 广告标识
6.1 霓虹灯、灯箱、广告牌、店招牌、显示牌、画廊、招贴栏、阅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持规范、整齐、美观,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通风及排烟,保证安全。
6.2 市区批准设置的屋顶户外广告,必须设置为通透型霓虹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