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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3.4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3.5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3.6 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3.7 城市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路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8 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3.9 城市道路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群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3.10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3.1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3.12 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3.13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14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15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严禁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
  4 环境卫生
  4.1 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降雪应及时铲除。
  4.2 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密闭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4.3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4.4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4.5 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4.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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