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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05〕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政府200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定,按照会议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送信函、接听群众热线电话、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现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一日

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西安市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及其他区县党政机关所在地,其他地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2 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城市的建筑色彩确定为以灰色、土黄色、赭石色为主调的色彩体系。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根据城市建筑风格与建筑色彩分区规定,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古都西安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和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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