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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12.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

  13.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程序、标准、销售对象等方面规定的;

  14.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三)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依法查处下列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的;

  4.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处理面积纠纷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

  6.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

  (四)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的;

  2.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

  2.提供的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的;

  3.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的;

  4.处理问题和矛盾不及时或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2.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

  3.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

  4.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的;

  5.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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