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或者越级超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
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3.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立项建设,实际建成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行为;
4.出让土地使用权闲置的;
5.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9.一房多售或销售未解除抵押权的房地产;
10.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