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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或者越级超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

  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3.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立项建设,实际建成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行为;

  4.出让土地使用权闲置的;

  5.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9.一房多售或销售未解除抵押权的房地产;

  10.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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