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确保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监测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负责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负责行业监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其内容为:
供水企业:水源和管网水质、管网水压、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执行供水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管网气质、民用户灶前压力、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执行燃气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交线网密度、客运量完成情况、线路和服务班次执行情况(首末车准点率、行车班次执行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含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等)、票价执行情况、站牌站亭、回车环等服务设施配套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相关服务标准规程情况(车厢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服务满意度情况(车辆及设施新度系数、中高挡车辆比例、投诉次数、市民满意度)等。
污水处理企业:进厂出厂水质、进厂出厂水量、出厂污泥质量数量、污泥处置情况、执行水处理服务费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