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或费用支付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成本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负责监督和审查市政公用企业产品(服务)成本的构成内涵;负责配合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期评估,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导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服务)成本,其内容为:
(一)城市供水成本包含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净化消毒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输水、配水等环节的合理水损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城市供气(管道燃气)成本包含供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购气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气质检测、监测费、输配环节的合理气损及其他应计入供气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供气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公共交通成本包含工资及福利费、燃料、轮胎保养费、设施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营运业务费、事故处理费、养路费、车队经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
(四)污水处理成本包含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包含污水处理生产过程中电费、净化消毒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及其他应计入水处理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