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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执行,及时制止特许经营企业的违约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履约保证制度。履约保证制度的实现形式可以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供履约保函,也可以是保证金形式。
  第五条 履约保函或提供保证金的协议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其内容包括:
  (一)协议应明确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
  (二)协议应明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权利;
  (三)协议应明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取保函或保证金范围内索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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