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