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