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以下简称市场退出)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活动。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按本制度规定退出:
(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未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出延期申请;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
(三)特许经营企业被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因本制度第四条(一)项之情况需退出的,特许经营企业应于届满前2年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理由;
(二)资产交接清单;
(三)资产处置方案及依据;
(四)业务、技术、用户资料等档案;
(五)员工征询意见;
(六)业务交接方案。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于2个月内与特许经营企业就是否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形成共识;对决定不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应于6个月内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并作出答复;答复后1年内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六条 因本制度第四条(二)项之情况需退出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在协定时间内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6个月内完成审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审查后1年内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