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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


  (二)部分墓园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个别墓园规划混乱。部分墓园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一味迎合用户需求,墓穴占地面积随意扩大,个别的大到惊人,严重违反 “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 ” 的规定。个别墓园规划欠科学合理,违规设置自由地、自由特区,建大坟、乱占土地,墓穴朝向凌乱,状同乱葬岗。

  (三)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公墓名称、合作方或法人代表。个别公墓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更名并在工商、税务、物价、国土等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变更登记,并以此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还有个别墓园的法人代表或合作方发生变动,未及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公墓名称登记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个别地市墓园在名称中间使用 “ 中华 ” 字样,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检查组近年来在年检中已多次指出这一问题,但未引起足够重视,至今仍未纠正。

  (五)个别墓园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确定、提高墓穴售价,董事会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个别墓园在过去经营中出现的炒买炒卖墓位(格位),群众要求退位退款等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没彻底得到解决,部分公墓单位管理者、经营者对墓区建设投入不够,其从业人员对殡葬改革方针政策不够熟悉等等。

  二、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几点要求

  公墓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殡葬改革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性公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要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公墓管理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要落实公墓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8 〕 25 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紧急通知》(民函〔 2005 〕 67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国家关于公墓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违反公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公墓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坟证明,提供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凡墓穴超面积的公墓单位都要坚决纠正。凡公墓单位变更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一律于今年 9 月底前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墓园名称登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尽快纠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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