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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时掌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建立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对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权利、责任以及职责行使的方式与范围等应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第五条 对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和公共交通等特许经营企业,应委派公益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主管部门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对城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等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委派监督员,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薪酬由委派单位支付。
  第六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任用条件
  (一)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二)熟悉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工艺流程;
  (三)掌握公用事业管理的政策法规;
  (四)能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运营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权力
  (一)公益董事有权参加特许经营企业董事会;
  (二)公益董事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监督员有权随时进入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八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应正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监督职责,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公益董事负责了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代表委派方对特许经营企业出具年度评价报表;根据委派方要求,定期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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