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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充分吸收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接受公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公众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负责违反法定事项的事件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为便于公众监督,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应及时公开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设和相关经营管理信息,其内容为:
  供水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建设投资情况、水源和管网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管网水压情况、水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建设投资情况、管网气质情况、气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线路和服务班次安排情况、建设投资情况、票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污水处理企业:进厂出厂水质、进厂出厂水量、污泥处置情况、建设投资情况、水处理服务费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垃圾处理企业: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建设投资情况、垃圾处理服务费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社会公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市政公用行业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市政公用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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