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前期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供水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相适配的供水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相适配的燃气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气源组织计划和承诺、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公共交通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投入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污水处理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垃圾处理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垃圾处理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第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建设部《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组织编写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主体、招标内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期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产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