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
(苏建城〔2007〕325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具体招标事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向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三)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安排对项目的现场考察;
(四)受理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前期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环境介绍;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示意;
(五)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