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郑政文[2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现将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郑州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停止。
二、郑州市市直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原缴费比例不变,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工勤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