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交通成本包含工资及福利费、燃料、轮胎保养费、设施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营运业务费、事故处理费、养路费、车队经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
(四)污水处理成本包含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包含污水处理生产过程中电费、净化消毒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及其他应计入水处理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五)垃圾处理成本包括运输费、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资产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产品(服务)成本的日常监管,其程序为:
(一)完善相关作业定额和标准;
(二)加强成本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如实申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成本构成、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
(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
(四)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产品(服务)成本。
第八条 建立日常监管检查考核制度。监管部门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作业成本抽查。内容包括处理量、消耗、投入量、产出量;现场检查是否规范、达标;处理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营正常;生产运营记录台帐、环境监测报告是否属实、齐全。定期检查为每半年考核一次以及年终综合考核。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审查、企业管理和成本信息审查、监测抽查运行成本、派遣人员驻场监管、公布成本信息等方式监管。
第九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经检查发现市政公用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检查发现公用企业产品(服务)成本严重失实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附件8: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确保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监测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负责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负责行业监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其内容为:
供水企业:水源和管网水质、管网水压、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执行供水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管网气质、民用户灶前压力、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执行燃气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交线网密度、客运量完成情况、线路和服务班次执行情况(首末车准点率、行车班次执行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含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等)、票价执行情况、站牌站亭、回车环等服务设施配套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相关服务标准规程情况(车厢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服务满意度情况(车辆及设施新度系数、中高挡车辆比例、投诉次数、市民满意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