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执行,及时制止特许经营企业的违约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履约保证制度。履约保证制度的实现形式可以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供履约保函,也可以是保证金形式。
第五条 履约保函或提供保证金的协议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其内容包括:
(一)协议应明确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
(二)协议应明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权利;
(三)协议应明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取保函或保证金范围内索偿的条件。
第六条 履约保证协议应当明确,当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发生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和提供服务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六)未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保障正常运行的;
(七)未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进行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的;
(八)未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标准提供服务和产品质量的。
附件7: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或费用支付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成本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负责监督和审查市政公用企业产品(服务)成本的构成内涵;负责配合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期评估,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导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服务)成本,其内容为:
(一)城市供水成本包含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净化消毒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输水、配水等环节的合理水损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城市供气(管道燃气)成本包含供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购气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气质检测、监测费、输配环节的合理气损及其他应计入供气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供气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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