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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二)公益董事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监督员有权随时进入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八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应正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监督职责,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公益董事负责了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代表委派方对特许经营企业出具年度评价报表;根据委派方要求,定期述职。
  监督员负责了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企业的各类生产运营资料;监督协议规定的经营指标的执行情况;监督委派方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根据委派方要求,定期述职。
  第九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受特许经营企业的宴请、馈赠,不得以公务名义到特许经营企业报销费用。
  第十条 委派方对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解聘。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在聘用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3: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充分吸收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接受公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公众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负责违反法定事项的事件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为便于公众监督,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应及时公开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设和相关经营管理信息,其内容为:
  供水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建设投资情况、水源和管网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管网水压情况、水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建设投资情况、管网气质情况、气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线路和服务班次安排情况、建设投资情况、票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污水处理企业:进厂出厂水质、进厂出厂水量、污泥处置情况、建设投资情况、水处理服务费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垃圾处理企业: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建设投资情况、垃圾处理服务费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社会公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市政公用行业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市政公用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情况;
  (二)公众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
  (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品与服务价格情况、建设投资情况;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履行社会服务承诺情况。
  第七条 为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监管信息和监管结论(含中期评估结论)。第六条第(一)、(二)项内容的公布周期为1个月,第(三)项内容的公布时间为事故处理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四)、(五)项内容的公布周期为1年。法律、法规对公布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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