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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投标人须知应明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事项外,还应明确投标文件构成及编写要求、投标程序和招标、投标、中标规则等。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表;
  (四)联合投标协议(如是联合体投标的);
  (五)投标人用于项目公司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七)投标人关于项目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工程建设方案、财务保障方案、服务运营方案);
  (八)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投资及经营业绩说明;
  (九)投标人的财务情况以及最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银行为投标人出具的最近时期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的材料;
  (十一)投标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况说明;
  (十二)对招标前期要求的“点对点应答”;
  (十三)对特许经营协议全部内容实质性接受的确认书;
  (十四)证明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内容真实无误及有关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律师函或公证书;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并分成工程建设、服务运营、经济等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
  (三)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名,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报上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时掌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建立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对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权利、责任以及职责行使的方式与范围等应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第五条 对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和公共交通等特许经营企业,应委派公益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主管部门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对城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等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委派监督员,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薪酬由委派单位支付。
  第六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任用条件
  (一)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二)熟悉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工艺流程;
  (三)掌握公用事业管理的政策法规;
  (四)能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运营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权力
  (一)公益董事有权参加特许经营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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