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具体招标事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向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三)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安排对项目的现场考察;
(四)受理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前期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环境介绍;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示意;
(五)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前期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供水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相适配的供水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相适配的燃气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气源组织计划和承诺、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公共交通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投入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污水处理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垃圾处理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垃圾处理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第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建设部《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组织编写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主体、招标内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期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产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