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资金应争取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办法予以解决。有的可以政府投入为主;有的可以镇、村自筹为主;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捐资建设。
(四)各地可参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对现有的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化改造。
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生态墓地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加大对火化后骨灰去向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入葬率。设置土葬改革区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监督,防止出现遗体乱埋乱葬、违规跨区域接运火葬区遗体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大力倡导推广骨灰撒散、树葬等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
(三)各地应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年度检查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墓地日常事务管理、植物养护等各项工作。
(五)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对违规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六)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七)公益性生态墓地禁止违规接纳安葬遗体。
(八)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收费项目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4〕303号)规定的《广东省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