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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文明安全祭祀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积极倡导鲜花祭祀。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并按照山林防火要求,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消防设施,切实做好祭奠场所的防火工作。
  (四)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是为当地村民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其选址应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运营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三、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
  (一)各地应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做到既不滥又不缺。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乡镇为单位兴建或采用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可按当地近三年来的平均死亡率概算作参数),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先规划后建设。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洪)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
  四、严格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审批管理
  (一)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向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县级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二)申报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申请报告;
  2、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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