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流工作方案的批复
(郑政文〔2002〕249号)
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关于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流工作方案的请示》(郑油集[2002]4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分流问题
1.职工分流后,你公司继续存在,企业性质不变,继续履行原有的责任和义务。
2.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标准按905元计。
3.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职工经济补偿来源,原则上使用大豆蛋白项目出售后所剩余的3100万元;支付顺序为职工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
5.企业所欠职工内债,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企业欠缴社会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的滞纳金,暂缓缴纳,并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