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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3.联检的实施

  (1)省级界线联检的实施。由省民政厅按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市、县配合。闽粤线安排在今年实施联检,请梅州、潮州市,平远、蕉岭、梅县、大埔、饶平县尽快全面实地勘查掌握边界变化情况,做好联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级市级界线联检的实施。由指定的牵头市召集,毗邻双方联合组织实施;联检内外业工作结束后,毗邻双方要联合写出“联检记录”(“联检记录”的内容按省级界线的“联检记录”内容执行),并加盖公章,报省民政厅审核后,分别由毗邻双方县(市、区)、地级市、省民政厅、民政部存档。

  界线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根据界线联检情况,起草界线联检情况报告,报省政府和省民政厅备案。

  4.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二)各市境内的县、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各市境内的县、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由各市按照《条例》、《通知》和本意见精神自行安排,但首次联检必须安排在2007年前全面完成。联检结果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除由毗邻双方存档外,县级界还须分别报省民政厅、民政部存档,镇级界报省民政厅存档。

  三、联检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联检工作的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政府领导对联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联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要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安排,明确联检任务,完备各项手续;要认真做好界桩及界线其他标志物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制;要及时对联检工作予以指导和检查,严把联检成果质量关;要加强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问题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全力抓好联检计划的落实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安排表”(见附件)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联检任务。各条地级市级界线的联检工作计划由牵头市会同毗邻方共同拟定,同时抄报省民政厅。各条界线起止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具体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各市应按《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统一安排本市境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并于8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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