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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民区〔2003〕6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全面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要定期对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同时,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特殊情况,经一方要求并报上级民政部门(省级界线、地级市级界线分别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双方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联检。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建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内容和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尽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今年起实施5年一次的联检。

  (一)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1.联检的范围

  省、地级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2.联检的内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省、地级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内容,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联检的内容按《通知》规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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