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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联检中发现未经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边界线,且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的边界线,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边界线进行勘定;自批复下达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对变更的边界线的勘定工作。勘定工作包括:签订协议书及标绘附图,埋桩测绘,有关文件的起草、报批、备案,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及备案等。

第四章 资料整理与成果上报

  第二十条 联检工作结束后,联检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联检资料的整理汇总、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二条 对边界线及其界桩的联检,双方共同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交会点界桩联检记录表”和“普通界桩联检记录表”,作为联检工作的成果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双方应将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审批及相关资料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双方联检工作组共同组织起草联检报告。

  地级市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地级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市内的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并由地级市汇总,形成本市综合性的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联检报告应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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