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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并拍摄彩色照片存档;同时,按分工明确界桩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方。

  (二)位于边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其原因,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责任方负责重新制作,费用自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由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费用双方共担,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三)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的编号按《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四)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生产等原因造成原界桩被毁无法重设的,双方应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经批准后方可按销号处理,并在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第十四条 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恢复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第十五条 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生变化的地段,应查明原因,详细记载变化的情况,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以保证边界线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对边界线地形图所进行的修测,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双方共担。

  第十六条 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确需设立的,经双方商定一致后可增设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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