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检查。
第七条 地级市级边界线联检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县级边界线由各地级市统一部署,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地级市、毗邻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地级市级边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地级市财政共担,县级边界线联检经费由双方县级财政共担。
第二章 联检准备
第九条 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组,联检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由双方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业务主管工作人员及技术员组成。根据边界线联检的具体情况,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联检工作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工作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工作。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广泛宣传法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有关各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三方交会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