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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区〔2004〕7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规范联检工作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检工作是指省内毗邻地级市、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镇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地级市自行安排。

  第三条 联检工作的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情况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等。

  第四条 联检工作应坚持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利益,保持边界线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地级市、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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