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达目标任务,组织贯彻落实。由同级政府目标办和“社会救助中心”牵头,综合考虑可筹集资金额度、上年完成情况、上级下达任务等因素,于年初分别下达相关部门救助任务和目标。“社会救助中心”按月统计任务完成情况,中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导,年末统一考核部门。对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救助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绕开整合后的全市救助体系单独运行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统一政策,集中办理。在清理现有救助政策基础上,对分属不同部门的同类救助事项的相关政策进行归并,适当降低救助准入条件,简化申报环节,缩小部门之间的标准差异。同时根据救助事项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办法,办法中要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受理程序、受理机关、办理时间、救助标准等,其中受理程序必须包括本人申请、基层审核、上级复审、公告公示等必要环节。区县应在全市统一的指导办法规范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救助实施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指导本县(区)整合资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方式,根据整合资源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积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要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使救助工作实现由分散向统一转变,由单一向综合转变,由零星向整合转变,由重视城市向城乡统筹转变。
(三)加强政策宣传。市民政局要抓紧完善《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尽快设立社会救助热线,让广大群众投诉有路,求助有门;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新闻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工具,广泛宣传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使广大群众正确全面地了解救助工作,及时地寻求救助。
(四)加快全市统一的救助信息网建设。要充分发挥网络的及时、快捷、便利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的救助信息网,实现救助工作的动态化实名制管理,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监控,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
(五)制定救助工作指导办法。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由市级相关部门合作,分别制定城乡居民住房、医疗、就业培训救助工作的指导办法,下发县(区)指导救助工作开展。由市房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宜宾市城镇居民住房救助工作指导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扶贫办、市残联、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宜宾市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工作指导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宜宾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办法》和《宜宾市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扶贫办、市残联、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宜宾市城乡就业培训援助工作指导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