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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科学设置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服务到位的原则,根据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农业资源布局、主导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自然地理、交通条件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状况,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按照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一乡(镇)一站方式设置;县级以下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县域森林资源状况,原则上按照跨乡(镇)设置片区推广机构或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一乡(镇)一站方式设置;县级以下水利(水产)推广机构根据县域水产业布局、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原则上按照跨乡(镇)设置片区(流域)推广机构方式设置;县级以下农机推广机构原则上按照跨乡(镇)设置片区推广机构方式设置。按片区(流域)设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无论选择哪种机构设置方式,都应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和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着眼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结合财政保障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县乡规模、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总量、专业特点等因素,由各县(区)具体测算编制,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为确保公益性职能履行,要求在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少于80%。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防止在编不在岗和混岗混编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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