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为加强职业教育政策、理论和教学研究,为职业教育的宏观决策、改革与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服好务,市、区县两级要分别建立相应的职业教育教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的研究经费,形成独立的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教学服务支撑体系。
八、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二十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调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中等职业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逐步增长;在教育基建的财政投入中,要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训基地建设和充实教学设备设施;鼓励各级财政对职业院校的生均经费投入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各区县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职教专项经费,并按省市划拨经费总额以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二十五)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主要用于支持职业院校更新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移民安置等经费要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的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要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及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中政府统筹部分,按照《宜宾市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政府要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全额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允许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二十六)为职业院校发展提供优惠政策。政府提供或行政划拨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减免基建规费,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办好实习实训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民办职业院校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原则上根据教育成本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学费标准,确保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办学和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拨款,不得对其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严禁任何部门向职业院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二十七)建立中职贫困生助学制度。市、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学费收入用于本校贫困学生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金融机构要提供助学贷款,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中职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高职院校贫困学生资助,按国家助学贷款、助(奖)学金政策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带动整个家庭脱贫致富。要积极吸引社会资助和捐赠,引导全社会关心帮助职业院校贫困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