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落实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各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职责,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鼓励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或单独举办职业教育,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企业为联合办学单位提供一定的经费、必要的设备、生产实习场地,选派部分专业教师,承担部分实训项目教学活动,享受优先录用毕业生的权利。认真履行接受职业院校师生实践的责任,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五)积极举办行业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对职业院校的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鼓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投资职业教育、举办行业职业学校,享受民办教育的相应优惠政策。
(十六)探索职业教育集约化发展途径。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工业强市战略需要,努力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专业为联结点,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探索组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饮料食品、机电冶金、旅游、农业技术等职教集团。鼓励各地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推动全市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新路子。
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力争用2年的时间,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的持证率达到50%左右,努力促进其他工种逐步提高持证率。对违反规章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工商、税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给予积极协助。
(十八)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都应按国家规范创造条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鉴定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