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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自《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目前我市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水土流失相对严重,特别是乱挖、乱取、乱建等人为水土流失现象屡禁不止,给我市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了很大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努力构建生态滨州、和谐滨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推进生态滨州、和谐滨州建设,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作用,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要求,提上重要议事议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切实抓紧抓好。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保护水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之地的意识,把水土保持事业作为关系人类生存发展、惠及子孙后代的重大事业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形式,重点面向各级领导干部、面向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群众的基本国策意识,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按照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水土流失面积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治理。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特别是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域及城区周围,层层分解任务,重点抓好落实,争取在“十一五”末,对全市的水土流失片治理一遍,建设一批精品工程和清洁小流域,增强土地涵养水源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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