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和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4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