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进一步充实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根据《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鲁司发通〔2002〕33号)的要求,健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新录用人员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者可以优先录用。要加大专职法律援助队伍的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和律师办案补贴。县(区)政府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保障力度,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尽快解决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缺位的问题。参照《滨州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法》(滨财行〔2005〕7号),县(区)政府要制定好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以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以社会律师为主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鼓励和倡导律师自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通过组建律师志愿团等方式,引导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接受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自觉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业绩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评估体系。
(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便利条件。在向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时,应免收查档等相关费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听取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强化工作督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针对贫弱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城乡贫困居民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下岗职工等贫弱群体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适时放宽法律援助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合理调整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法律援助。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严打”整治斗争,承办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依法处访”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在实践中把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对承办的每一件援助案件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和调解、辩护工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重心下移,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按照建设平安和谐滨州的要求,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进村居工作。乡(镇、办)要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信息员,力争做到一乡(镇、办)一站,一村(居)一员,方便基层群众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