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95号)
市级各部门,翠屏区人民政府,市属及以上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宜宾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0〕8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宜宾市本级要求实行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函〔2007〕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过渡性办法,以缓解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收支矛盾。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凡有退休人员的市本级参保单位,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为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得将其转嫁于退休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