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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02〕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
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环保局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7号)和《关于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地区[2002]155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范围及时限

  2003年3月底以前,关闭年制浆能力2万吨以下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年制浆能力1.7万吨以下碱法、亚铵法等其他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年制浆能力1万吨以下草类制浆造纸企业和年生产能力0.5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及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

  2005年6月底以前,关闭所有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碱法、亚铵法等其他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

  二、规模界定标准

  (一)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按2000年底的生产能力和制浆规模核定。2001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批复规模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的一律不予认可。

  (二)同一企业不同制浆工艺的草类制浆生产线,制浆规模不得累加计算。

  (三)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的规模,必须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造纸企业,在同一集中场所内统一组织生产和集中治污的制浆或造纸生产规模,不包括在若干场所内,分散生产而累加计算的制浆或造纸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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