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四、特大事故报告
(一)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三)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和分工:
按照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发生特大事故后,要及时向市下列单位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特大恶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报告省委和省政府。
1.煤矿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公安局报告省公安厅。
3.水上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交通局报告省交通厅。
4.特大急性中毒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报告省卫生厅。
5.其他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对口主管部门。
五、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