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指定董事长,向国有控股公司推荐董事人员和董事长人选,切实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积极探索在国有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对国有参股企业要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决策。要明确派出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确保其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决策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五)建立规范、统一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监管企业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者薪酬、任免密切挂钩,落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六)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形成一体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产权交易网络体系。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潜在战略投资者库,着力提高信息披露能力,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重点监督国有企业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改制后是否按照规定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每年向省国资委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每半年汇总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进展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1次。企业改革中涉及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告备案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省国资委。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省属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督促市、县抓好《安徽省“十一五”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规划》等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市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