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动态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评价、财务状况分析、预测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各种风险。要加大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风险。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突出关键环节,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规范改制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要严格土地资产处置。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注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企业改制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财务审计时同步进行初审,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最终审核批复。要严格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