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县(含市、区,下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授权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环节。各市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采取设立专门机构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要将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对暂时难以列入监管范围企业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政府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可以采取赋予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也可以采取设立资产运营公司等形式,明确授权经营范围,积极开展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市、县要强化国资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着重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